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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条件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开户手续 1、填写银行印制的“开户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盖上机构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3、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根据《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4、填写银行预留印鉴卡(印鉴卡上盖财务章、公章、法人代表或被授权办理银行业务人的私章), 预留印鉴须与开户单位的名称和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5、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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